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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0]50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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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503号

全文有效

2000-10-08

海洋分局、各区局、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适用范围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市联合社。

   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标准配置〉的通知》(银合发[2000]52号)文件确定的小型计算机网络的软件开发购买费、通信线路、设施以及各种终端产品和相关产品均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大中型计算机网格相关的自动柜员机、UPS及POS机以及其他用于前台服务的生产工具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确定和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由市联社统一确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如有个别信用社因财务承受能力的强弱差异而要求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由信用社在变更年度以前,经市联社同意后并向信用社同级税务部门申请报区局批准后处理。

   三、关于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起点问题,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起点确定为100元。

   四、关于递延资产摊销的问题

信用社发生的修理费和递延资产开支按深信联发[1999]062号《资本性支出、特殊费用支出和专项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本)》规定审批同意后列帐,递延资产按其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2-10年经市联社审批确定摊销年限后摊销。

五、关于成本管理的问题

   (一)信用社代理市联社的外币储蓄存款手续费,市联社可根据储蓄存款月(或日)平均余额减现金库存月(或日)平均余额的计算利息基数,按0.8%支付。

对代办收贷手续费: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1987年底以前两呆贷款的,按本息额的10%以内计付;收回1995年底以前两呆贷款的,按本金的1%和利息的10%计付;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按国税发[1996]225号文规定计提劳务费。

   (二)信用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所支付的广告费,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控制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2%以内列支。

   (三)电子设备运转费:包括电子设备网络系统的维护费。

   (四)钞币运送费:包括支付给押钞公司的解钞费用。

   (五)安全防卫费:包括库房加固、改造、维修的费用。

   (六)外事费。信用社的外宾接待费由市联社认定和审批后开支。

   (七)劳动保护费。包括工作服的费用。

   (八)劳动保险费。包括职工意外伤亡的医药费、信用社因机构撤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辞退员工而支付的退职补偿金。

   (九)失业保险金:包括信用社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意外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等。

   (十)公杂费。包括行政用车的油料费、过路桥停车、牌照费、养路费,营业用房的管理服务费,以及购置清洁用品费等。

   (十一)专项奖金:由市联社按规定审批后列支。

   (十二)会费:包括信用社交纳的金融行业性会员费。

   (十三)其他营业支出

包括票据交换席位费、速递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支出。

   六、业务差错造成坏帐的核销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报市联社按规定审批后分别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七、经济案件造成损失的核销

   信用社发生被侵占、挪用、盗窍、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损失,按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核销。

   八、呆帐贷款按《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认定。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并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贷款或借款人营业执照1年以上没有年审,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可由市联社确认,并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作为呆帐贷款处理。

   九、抵债资产。除土地使用权、营运的士车牌照使用权等无形之资产外,其他有形产可作为抵债资产。

   十、营业外支出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信用社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按税务法规有关规定列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为了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税法限定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也就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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