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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0〕46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466号    

全文失效

2000-09-15

海洋石油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要使用符合文件规定的储蓄清单,并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名的手续。

   二、各分局要做好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共同克服过渡时期的困难。

   三、各分局在2000年12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于书面形式报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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