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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54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

全文有效

1998-12-02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明电[1998]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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