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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1998]6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09-29 深国税告[1998]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8]6号

全文有效

1998-11-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6]26号)规定,凡是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利用该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面额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明年适当时间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务必于11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三、尚在主管税务机关代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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