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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71号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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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71号

全文有效

2009-02-13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五条有关“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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