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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6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3]60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0号

全文有效

2003-01-24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41号)的规定,现对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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