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25号
全文有效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4]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努力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技能。同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使一般纳税人都能按《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有关资料。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点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稽核层次划分:销、购货方均发生在我市的,在市国税、地税两局业务分开之前,仍由原发票处稽核,业务分开后由市国税局稽核;销、购货方跨越我市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工程”的要求稽核。
二、纳税人当月领购一本发票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以后月份用完后再报送,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未用完部分注明作废。
三、严格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填报制度,对于不按时如实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纳税人,可暂时停止供应其专用发票或不予抵扣税款。
四、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专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可继续使用原市局征管处印制的样本。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发票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