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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联发[1994]2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深税联发[1994]2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2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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