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24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1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处罚后,才给予补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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