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现将2018年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原因代码:09。
二、办理时间
2019年4月18日之前。
三、办理方式
(一)方法一: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在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数据,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二)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数据,到主管退税机关(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电子数据和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不能收汇明细
1.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一 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未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
2.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在申报系统→“向导”→“退税申报向导”→ “二 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已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已认定收汇企业的“出口不能收汇录入”与“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类似,本通知不再重复。
3.已认定收汇企业的代办退税业务:
在申报系统→“向导”→“代办申报向导”→ “一 代办退税明细数据采集”→“出口不能收汇录入(已认定)”,填写不能收汇申报明细表。(已认定收汇企业的“出口不能收汇录入”与“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类似,本通知不再重复)
(二)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包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二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生成出口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生成申报电子数据包(后缀为cksh)。
(三)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不能收汇申报表
在申报系统→“向导”→“其他申报向导”→ “三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打印出口收汇申报报表”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未认定)”
(四)综合服务平台申报
在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收汇信息正式申报” →“非出口收汇企业提供资料正式申报”→“待确认申报数据” 上传电子数据包进行申报并确认申报。
(五)提交纸质资料
数据上传后,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主管退税部门(外贸企业到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局)提交不能收汇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1.《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从系统打印)
2.不能收汇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六)查询不能收汇申报状态
1.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在“已受理申报数据”中查看受理结果,
2.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申请的出口企业,需要查询的,请咨询经办人员。
(七)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后的申报事项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