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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8]19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一[1998]19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8]1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中规定的减免税条 件。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民政福利企业在计算“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比例时,按税法规定一名盲人只能按一名“四残”人员计算。

  三、新办福利企业的确认、审批及其对福利企业设立的生产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仍应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津民福字[1995]145号)第二条 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7]6号)规定执行。

凡未经天津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确认的新办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四、各区县举办的福利企业,必须由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或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生产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区县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以外的处、科、所不得自行兴办福利企业。

  五、新办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必须持有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六、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变更名称的实业公司、工贸中心、科工贸发展中心等工贸合一的福利企业,无论是否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一律按照福利商业企业的税收规定执行,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七、福利企业增项、扩建、变更名称、改变经营范围、迁移、合并以及“四残”

人员比例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详见附表)。同时报送以下复印资料:

  1、福利企业认定书;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职工花名册;

  5、指定的区(县)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体检表;

  6、残疾人劳动就业审定表;

  7、残疾人登记卡片;

  8、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9、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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