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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20.6.15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二、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

三、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

四、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保证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决定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8〕1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15号)等四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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