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天津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8.4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政编码30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限行减征车船税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4日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我市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