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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流[2004]4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流[2004]4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4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进行一窗式比对。未按规定要求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和报送载有《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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