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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59号
已被修订
2003年12月1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仍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免税饲料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每年办理一次。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