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天津  >  津价费[2003]561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61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09-29 津价费[2003]561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3]561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3]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新增设的百元版、千元版“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收费标准为每本4.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