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4日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具备查帐征收条件,能正确计算盈亏的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暂时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做好建帐、税收政策的辅导、培训工作,督促其尽快达到查帐征收条件。在未按查帐征收前,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三、加强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其办案费用税前扣除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