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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3]第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税前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所[2003]第3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税前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24日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在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调整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税前工资扣除标准如何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实行查收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税前工资扣除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4号)的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税前工资扣除标准仍按市财政局财企一[1999]60号、财企二[1999]2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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