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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3]第1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所[2003]第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3]第13号

失效

2003年2月11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据实调整定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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