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20号
失效
2006年5月19日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丢失车辆要求退税的,可按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办理,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