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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6]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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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6]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1日

地税系统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铁路部门本市所属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开具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写开票日期。铁路部门原申请印制的《天津铁路分局运营配套服务发票》不得再用于客运列车收取餐费。

  二、《铁路餐车发票》式样及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局统一印制,按行业发票管理向纳税人发售。《铁路餐车发票》发票代码第8-11位分别为:壹元7318、贰元7319、伍元7320、拾元7321、伍拾元7322、壹佰元7323,每本50份,工本费4元/本(票样见附件2)。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用票单位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票保管、开具情况,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铁路部门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加强发票使用人员的管理,做好岗前培训,禁止出现倒买倒卖发票、超范围开具发票等问题。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2、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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