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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费[2005]310号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09-29 津价费[2005]310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5〕310号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5]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工本费标准为每份0.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5年9月2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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