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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5]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所[200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2月27日实施)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3号

失效

2005年3月28日

各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津劳局[2005]59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3倍为53430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5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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