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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5]第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征[2005]第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5]第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工作程序

  主管税务局收到纳税人申请及有关证件、资料后三日内,由管理所(税务所)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且无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提出意见,经所长审核后报税管科。由税管向计会、稽查部门了解情况并签注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予以开具。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管理所(税务所)应对纳税人给予明确答复,并退还申请。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除按《通知》中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对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简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汇总、统计其纳税情况。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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