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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8]29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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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27日

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针对我市部分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量大、税负低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有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运输合作业务的,必须参与该项货物的运输。

  二、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以收到的货运发票作为抵减营业收入凭证的,须有与货主、合作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要明确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经由、中转等内容,自开票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取得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应当合法有效,其抵减项目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交通运输业范围。

  四、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应当根据运输货物的批次、种类逐项填开货运发票,有合作业务的,应将抵减凭证逐笔附在货运发票后,不得汇总填开货运发票。

  五、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况,缴纳税款时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一)未收到抵减凭证的;

  (二)货运发票后未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作为抵减凭证的货运发票和单据的;

  (三)所附发票和单据的地点、货物名称等内容与货运发票不一致。

  六、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应当不定期的查验纳税人收到的抵减凭证。

  附件:货物运输业抵减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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