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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8]1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征[2008]12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注意检查纳税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凭证。若发现纳税人使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且票号为00197201-00197250作为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税前抵扣,并及时向市局或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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