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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所[2008]1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所[2008]18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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