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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2008]28号
失效
2008年4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退税工作,强化车船税退税管理,现对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税手续明确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范围
误收退税及《天津市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998]46号)中规定的其他情况退税。
二、办理退税的地点
企业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的区县地税局办理,自然人在行驶证住址所在地区县地税局办理。
三、办理退税需提供的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纳税人可省略)
(三)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2008年1月1日后开具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强险保单(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六)涉及重复缴税的纳税人需携带几次缴税的有效凭证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区县地税局在首次接件时应核对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是否相符,审验后将身份证、行驶证原件退回给纳税人。
(二)区县地税局须在确认代收代缴单位已将税款申报入库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三)以上手续可由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代办,但区县地税局审批后退回有关材料及到指定的商业银行领取所退税款必须由本人办理。
(四)代收代缴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税款坐支或为纳税人退税。
(五)其他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