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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流[2008]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津地税流[2008]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8]1号

失效

2008年2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应当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对水利工程单位为农田灌溉或排涝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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