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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地[2007]2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地[2007]2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7]28号

失效

2007年7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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