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25日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为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发票)管理,根据《关于我市代理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1]33号)相关规定,现将该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代发票只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即经营业务属于代理行为,且该业务的"起运港"或"目的港"之一为境外港口。此发票不得用于国内货代业务或运输业务。
二、一笔货代业务以同一币种结算费用的,应当开具一张发票;以不同币种结算费用的,应当按照"每一币种一张发票"的原则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三、国际货代发票应当按以下9大类开具:
1、国际运费;2、国内运杂费;3、报关费;4、检验检疫费;5、保险费;6、仓储费;7、集装箱费;8、港杂费;9、其他费用。
若以上项目不能满足需要,可以在上述项目下单列明细。
四、各主管地税局应当加强对国际货代发票的管理,辅导纳税人正确开具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