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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地[2007]1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09-29 津地税地[2007]17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函

津地税地[2007]1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5日

天津市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征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函》(津粮财[2007]1号)收悉。鉴于你局所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着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多数企业周转资金少、亏损严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200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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