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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2007]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版面限额的通知

09-29 津国税征[2007]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版面限额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7]2号

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农牧渔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降低《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农牧渔发票”)的版面限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的“农牧渔发票”由百万元版降低为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三种版面限额,发票的规格、联次、向纳税人收取的工本费标准等不变。

  二、降低版面金额后,“农牧渔发票”十万元版发票代码沿用原代码11200XX60104(其中XX代表发票印制年份,下同),万元版发票代码为11200XX60117,千元版发票代码为11200XX60118.

  三、各有关单位应于2007年6月底之前到票据管理中心办理发票调拨手续。从2007年7月1日起,向纳税人发售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三种版面金额的“农牧渔发票”。

  四、纳税人2007年7月1日前已领购的百万元版“农牧渔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7年9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到期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向原发售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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