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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23日

  鉴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3号)与现行有关规定不符,经商有关部门,现决定予以废止。具体按照下列文件规定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四、《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4]29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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