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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


税乎网注——本法规已被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已被修订

2015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决定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发票票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

  二、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国税机关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上述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6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上述发票。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1)中的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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