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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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