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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26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现就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按季申报备案表》(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于每年1、4、7、10月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所属上季度应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表不需改动。申报表的“税款所属起止日期”,填列季度内经营月份的起止日期;“本期数”栏,填列季度内经营月份的合并数据;“期初余额”栏仍按现行取数方法,结转上期申报表的期末数据。

  小规模纳税人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的财务报表,实行按月填写,按季报送。

  三、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凡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仍需按系统现有功能实行按月报税。

  四、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月份起,变更为按月申报。

  五、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应对该季度内经营月份的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六、实行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若发生两个季度未申报行为,且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正常户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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