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
审批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印制企业 |
市地税局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纳税人 |
各区县地税局初审,市地税局终审。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各区县地税局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各区县地税局 |
5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各区县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