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电信业务收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地税征[2000]1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2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电信业务收费(增值税业务除外)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天津邮政电信局、天津市移动通信局、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以及为其代收话费的天津邮政、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等单位,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用发票。
二、原自印自用的收费票据使用到2000年7月31日止,过期作废。未按规定使用和取得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电信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由主管地税分局按照自印发票程序批印。
四、电信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统一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厂印制。
附件:1、中国电信天津市新装及变动业务收费专用发票(略)
2、中国电信天津市电信收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3、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代收电信费用专用发票(略)
4、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代收电信费用专用发票(略)
5、天津邮政代收电信费用专用发票(略)
6、天津移动通信局通信服务专用发票(略)
7、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电信费(发票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