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减征车船税的通告
津政发[2014]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月15日
为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乘用车辆2014年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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