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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务资管[2013]3号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09-29 津商务资管[2013]3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的通知

津商务资管[2013]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月17日

天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关于天津市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1]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联席会议审议,你公司符合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复审条件,准予通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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