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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代征增值税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代征增值税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0日

  为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自2014年7月1日起,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代征增值税。 现将代征范围及适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机关联系电话:27118497,代征人名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代征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地址:钱朝阳、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二、代征范围和期限

  代征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确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

  代征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代征税种:增值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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