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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4]3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9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变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税基准价格是核定房屋交易当事人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

  交易房屋的计税价格=各等价位区计税基准价格×(建筑年代修正系数+建筑面积修正系数+朝向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建筑结构修正系数+设施设备修正系数)

  二、各区县房管局在办理存量住宅交易手续时,必须通过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当事人的申报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信息规范录入房产基本信息,系统依据房产基本信息自动核定计税价格。

  四、交易当事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各区县工作人员应通过估价报告二维码验证报告的真伪。

  五、各区县房管局使用估价报告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估价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并申请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2014年存量住宅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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