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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农[2000]2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津财农[2000]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农[2000]22号

失效

2000年4月3日     

市土地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契税的征收工作,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土地契税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即承受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配套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凡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书、配套费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到同级财税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和认定手续,经财税部门审核认定后,纳税人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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