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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00]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征[2000]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10]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0]7号

失效

2000年3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启用“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收据”);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使用“专用发票”。原领购的“通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4月30日止。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等业务需要预收款的,必须作用“预售款专用收据”,不准作用其他收据。到期结算时,除按销售总额填开“专用发票”外,还应填写预售款收据号、累计已预交款总额、本次交款金额。

  三、  3月20日后各地方税务分局可能通知有关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购“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同时做好空白未用发票的缴销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专用发票”和“预售款专用收据”纳入我市行业专用发票管理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由各地方税务分局对外发售。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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