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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二[1999]44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地税二[1999]44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4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5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征收管理,现明确我市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0元。对我市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上述费用扣除金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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