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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二[1999]4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地税二[1999]4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47号

失效

1999年12月1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应以本文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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