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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二[1999]42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津地税二[1999]4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42号

失效

1999年11月3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合建办公室、财政局1994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合建发[1994]8号、津财企一联[1994]17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市合建办公室、市财税部门审核盖章后,合建实施后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已于1994年1月1日停征,并且此规定又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按税法规定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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