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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征[199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09-29 津国税征[1999]15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15号

失效

1999年8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工本费标准

  1    其他经营发票         份      0.20元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  份      0.60元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  份      0.80元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  份      2.00元

  5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  份      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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