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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1999]2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09-29 津地税征[1999]2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1999]25号

失效

1999年5月1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租赁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租赁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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