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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计[1999]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提支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09-29 津地税计[1999]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提支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计[1999]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1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7号)精神,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集体、私营客运出租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负责代征其职工"承包、承租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代征的税款,应按照3%提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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